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达州市戏剧家协会是隶属于达州市文联由全市戏剧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戏剧家和戏剧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是达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四川省戏剧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广泛地团结、组织全市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努力发展和繁荣我市的戏剧艺术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和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鼓励并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以及业务知识和科学文化,努力提高戏剧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 努力繁荣戏剧创作,积极为会员提供学习、交流、深入生活和进行戏剧创作的条件;进一步增强精品意识,采取各种方式,鼓励创作更多的优秀戏剧作品。
第六条 推动传统戏剧的搜集、整理工作,在继承的基础上,积极提倡艺术革新与探索。
第七条 加强戏剧理论研究和戏剧评论工作;注意发现、扶植、培养各类戏剧人才;重视市内外戏剧艺术交流活动,促进我市戏剧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积极发挥党和政府与戏剧界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九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凡在本市工作,赞成本章程,具有一定的思想文化素质,在戏剧创作、表演、导演、舞美、戏剧音乐、研究教育和组织工作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自愿加入本会者,由本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并附其戏剧活动成绩的书面材料,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国家和省级剧协会员为本协会当然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协助本会工作、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本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到取消会员资格。长期不参加戏剧活动,长期不缴会费,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工作报告;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制定和通过重要决议案。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戏剧家协会与各市、县、区及有关团体、院校、单位商定,民主推举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协会各项创作组织工作在本地、本单位的实施;保持本会领导机构与广大会员及社会各界的经常的密切联系;负责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选举主席团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本届主席团。理事会议视工作需要,由主席团决定召集之。代表团体参加理事会的理事,其工作变动后,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替补人选,报本会主席团确认。
第十六条 主席团。主席团由正、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其职责是:制订、审议、监督本会年度工作;审批入会申请;依据国家、省戏剧家协会入会条件推荐国家、省戏剧家协会会员;审议、确认理事会人选增补、更换等事项。主席团负责本会重要活动和事务的指导与决策。主席团会议,视情况由主席或秘书长召集之。本会可设立顾问。人选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任期一届(五年)。视情况,可列席理事会、主席团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负责日常会务工作,人员由主席提名经团研究决定。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赞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达州市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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